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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救灾募捐款物的严格管理,增强社会透明度,切实保护捐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盘锦市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一、严格组织领导,依法有序开展募捐救助活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灾情考察,立即向上级红十字会报灾,及时向社会发出紧急呼吁,开展对灾区救援救助,开通24 小时捐赠热线,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工作。
   二、坚持“坚守原则,依法募捐,规范管理,有序开展”的募捐工作原则,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可设立若干临时募捐站点,严格募捐站点的审查管理,严密捐款清点交接手续,搞好各种义演义卖救灾募捐活动审查把关,不参与以商业促销为目的的义演义卖活动,增强社会公信力。
   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红十字会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有关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定,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完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改变捐赠用途,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于有明确指定用途,但目前暂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赠资金,应在捐赠函中约定,待条件具备予以实施。
    四、规范管理和使用,确保募捐款物的流向合理合法。严格捐款捐物接收登记手续,对捐赠的每一笔款物不管多少,都出具正规收据,随时收款,随时核对票据,随时录入信息,做到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统计及时。
    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采取两级日报制,市红十字会及时向省红十字会、市委、市政府报送两级红十字会当天的募捐款物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捐赠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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