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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红十字会法》解读

   本次修法是1993年颁布的红十字会法历经20多年首次进行修订。
    2013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2014年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了修订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修法工作,201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立法程序,一审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修订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2016年11月1日和2017年2月22日,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总体来看,红会方面提出的一些修改建议绝大部分得到了立法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并在新修订的红会法中予以采纳和体现,但也有少数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新法共七章三十条,有18条涉及重要修改或补充,同时还有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调整。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在第一条增加了“维护人的尊严”的表述,进一步体现红十字运动的人道主义宗旨和原则;
   2、在第三条增加了团体会员、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的内容,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增加的这些条款为完善会员管理、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第四条增加了关于章程的规定,即:“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法律地位。
   4、在第八条增加了监事会的相关规定。即:“理事会、监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5、在第十一条增加和完善了红会的法定职责,由原来的七款增加到九款。
第一款职责修改为:“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第二款职责修改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第三款职责增加为:“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第四款职责修改为:“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九款职责增加为:“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6、删除原法第十七条,即:“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因为根据《日内瓦公约》有关红十字标志的相关规定,无论使用红十字标志还是红新月标志,均不具有宗教含义。删除该条表述,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原则,即“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一个国家的红十字会只能使用一种标志。”
   7、第十六条修改为:“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8、将第五章“经费与财产”修改为“财产与监管。”
   9、第十九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10、第二十条增加修改为:“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1、第二十一条增加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第二十二条增加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13、第二十三条增加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4、第二十四条增加修改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15、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增加了三条(第26、27、28条),分别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相关规定的,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既保护了捐赠人和红十字会的权益,又增强了红十字会法的刚性和操作性。
今年5月8日是第70个世界红十字日,选择这一天作为新红会法的正式施行之日,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总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召开红会法颁布实施座谈会、电视电话会,组织编写红十字会法释义读本,通过举办红会干部普法培训班、组织红会法宣讲团等多种形式,推动红十字会法在全社会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
    1、如何看待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
这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可以说,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
    2、新版红十字会法将推动红十字会形成怎样的治理结构?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专门增设了监事会,形成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的新的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对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实践,也是这次红十字会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增设监事会,并不是说红十字会过去没有监督,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红十字会的监督来自多个方面,有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设立监事会属于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相信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改革,将建立监事会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衔接机制,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综合监督的水平。
    3、新版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对此如何看待?
新版红十字会法将“经费与财产”一章修改为“财产与监管”,目的就是要强化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督,回应社会关切。这些新的约束性规定,是对红十字会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红十字会的保护。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就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要提升社会公信力,就必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保护神。依法贯彻落实好这些新的法律规定,必将有利于提升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4、新版红十字会法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此如何看待?
增加“法律责任”,是对红十字会法的重大补充和完善,也是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大进步。新增“法律责任”,不仅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责任追究,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同样有违法责任追究。这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约束,也是对红十字事业的保护。这些新增条款必将对捐赠人的保护,对红十字会的名誉保护、品牌标志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5、如何理解红十字会“去行政化”?新版红十字会法对此是否有推动?
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克服“四化”现象,尤其是要克服工作中存在的“机关化”、“行政化”,不能用行政机关的运行方式、工作方式做红十字会工作,而是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关爱群众。红十字会“去行政化”决不是“去”党的领导,决不是“去”政府的资助和支持,决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方向。新版红十字会法对红会治理结构的改革,将有助于推动红十字会“去行政化”。
    6、修订红十字会法的亮点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红十字会法》实施23年后的首次大修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具有三大亮点。
●完善对红十字会监管
【新红十字会法】
修订后的法律对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如:
———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解读
近些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来自各方的监督,以及红十字会财产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存在制度的缺失。这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在于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
●增加法律责任一章
【新红十字会法】
增设法律责任一章,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明确,如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等;同时也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如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国际红十字会运动是一个高尚的事业,红十字会这个组织是一个国家的品牌,我们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进行侮辱、玷污和侵犯。因此,增加一章法律责任,是对红十字会进行保护,无论是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还是红十字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三献”职责
    【新红十字会法】
    法律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既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等传统职责,也包括“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等新职责。
■解读
中国红十字会原来的主要工作是通常所说的“三救”,即救助、救护、救援,随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其工作有了很大拓展,最突出的拓展就是现在的“三献”,即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中国红十字会拓展的这些职责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对这项工作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是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支持。
   7、新版红十字会法中红十字会性质有无变化?
    性质仍为社会救助团体。新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的性质不做修改,是为了保持中国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会运动原则的统一性。“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章程规定,各国红十字会要通过法律认定为一个志愿救助组织,这是国际红十字会章程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一员,它的定性和地位不能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所要求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8、红十字会由谁监督?如何监督?
红十字会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新红十字会法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9、“三献”职责中承担辅助性工作。
红十字会的“三献”职责,也就是与无偿献血、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受到各方普遍关注。新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职责包括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在遗体捐赠方面,红十字会承担的主要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
而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指的是红十字会对造血干细胞信息库的采集、分析、输入、配型等工作。
   10、设名誉会长更具有灵活性。
新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增加“可以”二字,是出于红十字会改革的需要。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红十字会去机关化、去行政化、去贵族化、去娱乐化。加上“可以”二字后,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就更具有灵活性,为以后改革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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