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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包括财政性资金、接受捐赠款物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相关规则开展财务活动和会计事务。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监督、报告和资金保值增值工作;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证市红十字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会的各类资产。资产的使用采取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市红十字会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和事业发展规划及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经费主管部门核发的各项经费,按年度编制预算。年度预算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体现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的职责和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要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人员会同业务部门进行编制,经办公会审定后,报市财政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由财务人员统筹编制年度预算支出方案,经业务部门确认并细化资金使用计划和采购计划后,报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预算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市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各项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的收入要及时足额进入市红十字会开设的指定账户,不得分散管理。财务人员对各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境内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应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具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市红十字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产耗费。支出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

(一)财政性资金支出是指经费主管部门核拨的各项经费耗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基本建设支出。

(二)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是指财政性资金支出以外的资产耗费。包括会员会费、接受捐赠款物、国家和省拨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须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安排支出。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应合理安排项目支持费用,保障市红十字会机关基础运行和项目计划的落实。资金使用应当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接受捐赠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函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当比照国家财政法规或中国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第十七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年度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方案由财务人员会同经费使用部门共同编制,提请领导审批后经“三重一大会”通过后执行。

(二)年度财政性资金预算内支出、捐赠支出及其他支出由资金使用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财务人员审核、报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5000元以上(含5000元)大额资金支出前,应上“三重一大”会通过后执行。

(三)资金使用部门凭批准的预算支出指标文件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采购和劳务服务支出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或有关审批文件办理。

(一)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符合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一般采取三家以上询价,择优进行采购;

(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业务和劳务服务,依据有关协议或审批文件的约定进行采购。无协议审批文件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按照《盘锦市红十字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理。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市红十字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银行账户由财务人员统一开设和管理,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统一建账、登记库存台账和日常管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按照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及支出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的捐赠物资由接收部门办理入账、入库手续。符合入库条件的物资,由业务部门负责登记库存台帐及日常管理,财务人员负责捐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捐赠物资的调拨和领用,由业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财务人员办理接收和账务处理。接收文物、字画、房产等暂时无法登记入帐的物资和财产,由接收部门或负责人出具接收证明并负责实物的暂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的捐赠物资按照物价部门提供的价值证明入账,开具捐赠票据。不能提供物价部门价值证明的,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市红十字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工作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捐赠者的要求,编制经费支出决算或捐赠项目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项的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市红十字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要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自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人员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办公会审批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和纪检委员共同监销。

第三十二条  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人员和纪检委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市红十字会财务活动进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经费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或批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监督。财务人员在财务监督中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同时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市红十字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追究处理、处罚及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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