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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所涉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第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其他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将列入《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分散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未列入集采目录且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其他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外的采购项目通过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 部室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作为单位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指导需求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二)承担采购需求在5万元以上(含,下同)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聘请第三方审计、业务招待、承办会议等相关采购工作;

(四)承担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采购业务的审计接待、材料报送等工作;

(五)承担采购相关材料的年度归档及其他需要办公室处理的采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 需求部门(含办公室)承担采购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公开、谁报销”的原则,负责本部门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项目验收、财务报销等工作。

(二)负责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归档采购文件。

(四)负责其他属于本部门负责的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按照内控流程提报采购计划,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由采购需求部门在网上商城直接采购。使用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的,优先使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二)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第三方审计、公务接待、确定会议定点酒店、购置飞机票、购置财务用品等采购,可实行定点采购。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网上商城、定点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其他项目,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1万元以下的由需求部门自行比价采购,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需求部门通过询价等方式自行采购,需要对至少三家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报价单等材料要做存档处理。对于5万元以上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五)网上商城采购以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作为首选,对于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有证据表明通过其他电商或实体采购价格更低的,采购人可进行选择,但须保存证明材料。

(六)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由需求部门提出方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针对实际情况选择合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工作、签订采购合同、报销验收、档案保存等,必要时可增加有关程序。

(一)提出采购计划

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下达后制定采购计划,按照采购规模报相关会领导审批。

(二)确定采购方式

需求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明确资金来源。符合“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

(三)实施采购工作

负责采购人员在采购审批流程结束后实施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四)签订采购合同

负责采购人员在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对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

(五)报销验收

负责采购人员按要求进行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及报销、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等事项。

(六)档案保存

负责采购人员应整理完善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年底统一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九条 纪律和监督

(一)市红十字会要切实加强对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事项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

(二)采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

(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宴请。

(四)对采购中出现明显违反采购制度、价格虚高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以及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凡此前实施的有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细则将根据国家(省、市)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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