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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

(一)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系指出于人道原因,限制武装冲突之后果的规则的总称。国际人道法保护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并且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简要地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所谓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也即特别为解决因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引发的人道问题的国际条约或惯例;基于人道理由,这些规则限制冲突各方所采用的战争方法和手段,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民及财产。

 

(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条件及保护对象

1)国际性武装冲突

在此种情况下,可适用《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人道法主要是为冲突各方制定的,并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即:

陆战中受伤或生病的军事人员,以及武装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

海战中受伤、生病或遇船难的军事人员,以及海军部队的医疗服务人员;

战俘

平民居民,例如:

- 冲突各方境内的外国平民,包括难民;

- 被占领土内的平民;

- 平民被拘留者与被拘禁者;

- 医务与宗教人员或民防单位。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条中的定义,民族解放战争被归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2)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注意的是,《第二附加议定书》的适用条件比共同第条所规定的条件要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人道法则是为参加冲突的武装部队制定的(而不论其是否为正规军),同时它也对没有或不再实际参与冲突的每个人或一类人提供保护,例如:

受伤或生病的战斗员;

因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

平民居民;

医务及宗教人员。

 

(三)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区别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两个截然不同但却互为补充的法律部门。它们都关注对个人生命、健康和尊严的保护。二者都努力保护个人免于任意行为和虐待的伤害。人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保护个人,无论是在战争还是和平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况。因此,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二者以互补的形式适用于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它们在适用上的主要不同在于国际人权法允许一国在面临紧急局势时克减某些人权,国际人道法规则却不能被克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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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人道法在重建家庭联系方面的规定

武装冲突会导致战俘及平民被拘禁者被迫与亲人分离,家庭四分五裂,人员失踪。《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有许多保护这些受难者的规定。它们适用于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并授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
  1)传递家庭通信和其它信息,包括:
  接收并登记战俘的被俘邮片及平民的拘禁卡,并把卡片副本送交被俘者家人;
  在被剥夺自由者及其家人之间传递邮件;
  在正常邮政渠道不可靠时,在离散家庭成员之间传递家庭消息(红十字通信);
  接收并传送死亡通知书。
  一般而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在冲突各方,或者更准确地说,在各国情报局之间充当调解者,传递有关受人道法保护之人的信息。
  2)调查失踪人员下落
  3)帮助离散家庭重聚

 

(五)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

200711月,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国家委员会")获批成立。牵头单位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其他成员单位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文物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委法制局。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处依据章程和实际需要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
  中国国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就涉及国际人道法的重大问题研提对策建议,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等传播和实施国际人道法的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等参与国际人道法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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