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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日前,我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证盘锦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当时身份不明确且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这是我市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又一举措。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为此,我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市政府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功能:一是接受省级拨付的救助基金,二是负责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三是负责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的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市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我市人口规模、应急救助人数现状和年度增减变动情况,全市应急救助基金初始规模为每年200万元,由市财政全额筹集。如年度内发生的实际应急救助费用不足200万元,结余部分滚动纳入第二年度基金总规模内。由于特殊原因,年度内发生的实际应急救助费用超出200万元,由市级财政增加投入解决。市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共同募集。鼓励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盘锦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当时身份不明确且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市、区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市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立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各医疗单位,有关部门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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