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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红十字会工作制度

   
 
盘锦市红十字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五章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六章 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第七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八章 档案工作制度
盘锦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规定
盘锦市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盘锦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锦市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服务中心血样采集管理制度
盘锦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制度
盘锦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盘锦市红十字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红十字会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红十字会行政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全体干部职工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三条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红十字的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高行政效能,独立负责地和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各科室之间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红十字实行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领导全面工作。
第五条 市红十字由下列人员组成:常务副会长、主任科员、科员。
第六条 其他人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常务副会长报告。
第三章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第七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是指按照职责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提出的有关事项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 按照职责划分,接受咨询或受理有关业务的部门为首问首办责任部门,负责接待或办理业务的人员为首问首办责任人。
第九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热情主动,坚持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3、增强责任,服务规范;
4、遇事必管,办事彻底。
第十条 首问首办事项:
(一)接待来访人员应恪尽职守,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正确地处理问题,不推不拖不敷衍。
(二)来访人员问到的第一人为首问人,找到的第一个办事人员为首办人。
(三)对来访人员询问或要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听记,弄清来意后,属职责范围内的要高质高效地予以解决和办理,职责以外的要亲自引送到相关部门,交由相关人员办理。
(四)接办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缓接缓办。
(五)第一接待人对引送过程负全部责任,第一接办人对接办工作负全部责任。
(六)不准将首问首办责任推及别人,不准推托应付,禁止相互扯皮。
(七)领导批办事宜由办公部门负责接待、引送并跟踪催办。
(八)不属于本会负责的事项,应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
(九)要认真做好首问首办工作记录,并落实责任人签字制度。
(十)设立首问首办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内外监督。
第十一条 首问首办举报事项
(一)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对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对署名举报的线索,受理者应对举报人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成立首问首办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会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的落实,并把此项制度作为本会全员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内工作人员在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中,全年无举报无投诉的,方具备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十四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 每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或业务学习时间。可采取单位组织集中学习及自学等方式。
第十六条 端正学习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学风。结合本单位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钻研,深入探讨,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个人文化素质提升。坚持自用业余时间多读书、读好书。
第十八条 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和补课制度。对因私未参加学习者,要自行补课。
第五章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
本会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因病事假和其他原因,全年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察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秉公办事、严以律己、团结合作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
能:主要考察工作人员自身所具有的工作业务、技术、管理等基本应用能力。包括理论水平、专业和文化知识水平、工作技能、语言文字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协调应变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勤:主要考察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包括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精神、创新进取精神、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情况。
绩:主要考察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方面情况。
廉:主要考察工作人员树立和维护红十字精神、廉洁奉公等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内容和每年制订的工作绩效考核方案、标准为基本依据。对不同职务层次、不同工作类别的工作人员按不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次。
各等次考核基本标准是:
优秀: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出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指工作人员在德、能、勤、廉等方面都能达到任职的要求,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指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基本上能达到任职的要求,能够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指工作人员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达不到任职要求。组织纪律性差,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一)总结。年度要进行全面总结。
(二)考核。一是年终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二是听取群众和服务对象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三是逐级做出考核鉴定。
(三)认定。经会领导审议,对每名工作人员按考核等次进行认定,其中优秀名额按上级下达指标认定。
(四)反馈。年度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会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考评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六章 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年初制定出全会人员休假计划,经会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休假天数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度内休假天数为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度内休假天数为10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度内休假天数为15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年度休假天数,则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休假要根据计划安排填报休假审批表,如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据实际情况调整休假时间。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离开本市,应提前向本会领导报告,经会领导同意后方可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要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联系通畅,如工作需要返回单位,要做到随叫随到,暂停休假,待工作任务完成后再继续休假。如因联系不上或不按时上班而贻误工作,将追究休假者责任。
第七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信息工作由负责文秘综合工作人员负责,负责本会以及基层红十字组织、志愿服务队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和报道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设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部门重要信息的撰写,并及时上报信息工作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负责信息工作人员要及时将本会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红十字会。
第八章 档案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一)本会具体工作人员即为兼职档案员,负责本会职能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字、电子、声像、图表和实物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上级及其它机关发来的涉及本会业务或其它工作需要贯彻执行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相关人员办理完毕后交档案人员统一归档留存。
  (三)全会工作人员要对所负责的各种归档文件材料随时整理、归档,按类目分别存放,为档案人员最后统一立卷打好基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四)年底档案人员将本会形成材料和其他工作人员交来的文件材料统一编号登记后,进行档案保管。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非本会人员来查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资料的内容、范围、用途,经会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涉密文件不允许复印或记录。
(二)凡本会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在档案员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将档案带出室外。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经会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一次不超过一周。
(三)查资料要小心翻阅,不得损坏、涂改、撕页、剪裁及做任何标记,更不得转借他人,如需摘抄的,需经会领导批准。
(四)会长办公会议记录,原则上不允许查阅,如特殊情况,须经会长批准,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带出。
第三十五条 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宣传和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本会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做好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使档案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提供利用档案要热情、周到、查找准确。
(四)做好档案编研工作,各种编研材料完整齐全(包括档案分类方案、组织机构沿革、全宗、基础数据汇编、大事记、立卷说明、档案利用综合分析等)。
(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证档案安全。
  
 
盘锦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规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增强红十字会的备灾救助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向社会募捐的工作,盘锦市红十字会在学校、车站、码头、货币兑换处和各大宾馆、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为加强对募捐箱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募捐箱的设置
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通知精神,募捐箱应放置便于各界人士捐款的地方,如旅客通道、宾馆的服务总台、收费处、人们活动集中的地点等。
二、募捐箱的保管
1、募捐箱由各设箱单位代为保管(市红十字会与设箱单位签订协议),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看管,加强各种防范措施,防止募捐箱的损坏和丢失。
2、市红十字会全面负责募捐箱的管理工作。每个红十字募捐箱钥匙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3、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丢失募捐箱的一定要查找原因,并追究责任。
三、募捐款的回收
1、市红十字会定期派出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并携带介绍信及工作人员本人有效证件)同设箱单位负责(责任)人共同开箱清点捐款。
2、现场清点完毕,做好登记后由双方签字,以示负责。如有大量辅币现场清点有困难时,可将辅币款按编号入袋,加封后带回市红十字会集体清点。统计结果应及时送设箱单位存查。
3、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箱和处置红十字募捐箱的捐款。
4、红十字募集的捐款,存入市财政第三会计核算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盘锦市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救灾募捐款物的严格管理,增强社会透明度,切实保护捐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盘锦市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一、严格组织领导,依法有序开展募捐救助活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灾情考察,立即向上级红十字会报灾,及时向社会发出紧急呼吁,开展对灾区救援救助,开通 24 小时捐赠热线,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工作。
二、坚持“坚守原则,依法募捐,规范管理,有序开展”的募捐工作原则,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可设立若干临时募捐站点,严格募捐站点的审查管理,严密捐款清点交接手续,搞好各种义演义卖救灾募捐活动审查把关,不参与以商业促销为目的的义演义卖活动,增强社会公信力。
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红十字会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有关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定,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完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改变捐赠用途,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对于有明确指定用途,但目前暂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赠资金,应在捐赠函中约定,待条件具备予以实施。
四、规范管理和使用,确保募捐款物的流向合理合法。严格捐款捐物接收登记手续,对捐赠的每一笔款物不管多少,都出具正规收据,随时收款,随时核对票据,随时录入信息,做到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统计及时。
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采取两级日报制,市红十字会及时向省红十字会、市委、市政府报送两级红十字会当天的募捐款物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捐赠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为促进和规范盘锦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盘锦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
第三条 由盘锦市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为盘锦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盘锦市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下设应急救援、救护培训、募捐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道传播五个志愿服务分队。设总队长一名,副总队长若干名;各分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两名。
其职责是:根据盘锦市红十字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志愿服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组织分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定期进行志愿者培训和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开展志愿者交流、联谊活动。
第四条鼓励市(县)区红十字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在学校、社区、乡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其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六条市、市(县)区红十字会是红十字志愿者的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管理使用、表彰等工作;指导监督本辖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市、市(县)区红十字会建立健全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和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采取属地管理的方法。凡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盘锦市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经市、市(县)区红十字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志愿服务联系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教育和培训;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三)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五)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不计报酬,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佩戴服饰,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和服务联系卡;提供服务时填写《红十字志愿服务联系卡》,红十字志愿服务单位或对象盖章签名;志愿服务分队每季度对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登记;志愿服务总队、市红十字会每半年考核登记一次,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注销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注册登记的红十字会提出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三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第十四条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范围的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对志愿者按照服务时间和贡献,采取晋升“星级”表彰奖励制,设五星级和终生志愿者奖,志愿者每年的服务时间基数为120小时(15个工作日),即一星级;以累计每年志愿服务120小时为一个晋升“星级”单位,最高至五星级。志愿服务超过10年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人员获终生志愿者奖。市红十字会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
服务中心血样采集管理制度
 
一、根据志愿者报名登记表和团体报名单位,在采集血样前三天,电话通知志愿者采集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二、志愿者到达采集血样现场后,认真填写《志愿者捐献同意书、登记表》,做到完整、规范、字迹清晰,注意“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血样采集日期”及“家属”等栏目不能缺漏,准确无误。
三、工作人员发放三张相同数据入库编码,分别贴在每个志愿者采血试管、《志愿者捐献同意书、登记表》和《捐献证书》上,再经采血人核对无误后,按标准抽取志愿者静脉血液,并发放捐献证书。
四、血样采集后,按照省邮政局、省红十字会关于“造血干细胞血样特快寄递”的文件规定,将血样标本入库。
五、志愿者数据建档,将《志愿者捐献同意书、登记表》原件送交中国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辽宁分库,复印件编录人名索引,归档保存,方便查找利用。
 
 
 
 
盘锦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制度
 
一、认真保管好备灾救灾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
二、一般情况下,备灾救灾物资应放入库房内分类集中储存。物资入库后,应确保物资清洁、包装完整,并根据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橡胶、纤维类物资应定期倒垛保养,易锈蚀物资应定期按比例开箱检查。
三、保管库房应不渗不漏,门、窗严密完好,启闭灵活。库房内每日进行温湿度记载,适时进行通风晾库、密封防潮。
四、建立备灾救灾物资保管台账,入库和出库物资必须有单据。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和盘点,确保物证帐卡相符。
五、库存备灾救灾物资在保管期间发生短损、溢余或其他质量问题时,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会领导。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物资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备灾救灾物资由专人集中管理,禁止非保管人员擅自入库。
七、库存备灾救灾物资未经会领导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八、要严格安全保卫制度,储备仓库严禁烟火。
盘锦市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红十字事业,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盘锦市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并用于开展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应急救护、应急救援及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的款物。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拨付。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扶助孤寡病残弱者的各项社会福利工作的支出:
包括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低保边缘户、城乡贫困家庭、贫困造血干细胞及器官遗体捐献志愿者以及星级红十字志愿者大病救助等红十字人道助医;“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人道助困;红十字人道助学;红十字人道助老、助残等费用支出;
  (二)对本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县级行政区域提供救灾、应急救援和救护、人道救助的支出;
  (三)支持
本市红十字备灾救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培训、演练等支出;
(四)开展备灾救灾应急避险救护培训支出;
(五)对贫困器官(遗体)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人道救助;
(六)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执委会是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六条 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实行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负责制。实行重大开支执委会集体决策制度。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市红十字会每年度应当向市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有条件的县(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救助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款物,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红十字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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