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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辽宁省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行)

辽红办字[2006]36号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工作领域助手作用,促进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红十字志愿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红十字志愿者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红十字志愿者是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己任,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技能、款物和爱心,无偿参与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并在红十字会注册的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红十字志愿者组织是指由红十字会组织和指导的,红十字志愿者组成的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包括各级红十字志愿者服务站、志愿者服务队等。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红十字会或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本地区红十字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审核、培训、使用和表彰;

2、负责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5、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建立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制订工作规划。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注册的志愿者,应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条件

1、中外人士,不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年龄在16周岁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3、不计报酬,自愿申请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4、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

5、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2、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关会议,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3、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并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5、请求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7、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者组织。

8、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3、完成红十字会安排的服务工作,每年不少于48小时;

4、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5、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时应出示红十字志愿者证,佩戴红十字志愿者标志,妥善保管志愿者证和志愿者标志;

6、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不得侵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7、维护红十字会的声誉,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8、不准以红十字志愿者的名义参与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审批注册采取属地管理的方法。申请者应填写《辽宁省红十字志愿者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培训合格后,由红十字志愿者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号编制办法》编制注册号码,予以注册并发给红十字志愿者证。

第十条 为鼓励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对红十字志愿者实行晋级鼓励,按服务时间和服务贡献进行表彰。

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后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时间可跨年度累计计算,每年11月统计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服务时间,服务时间需由被服务单位认证。

达到200小时的志愿者为二星红十字志愿者;

达到500小时的志愿者为三星红十字志愿者;

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为四星红十字志愿者;

达到2000小时的志愿者为五星红十字志愿者。

第十一条 对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予以表彰。表彰工作分省,市两级管理,市级表彰由各市具体负责,省级表彰在各市红十字会推荐基础上,由省红十字会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者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2、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满48小时;

3、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有损红十字形象;

4、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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